《直播电商行业的用工风险》——灵活用工行业系列案例解读 02期
2024-04-09 16:53:43
近年来大火的直播行业,出现了一众网红主播,或是学生、宝妈,或是把直播带货作为第二职业的上班族、个体老板。大部分主播都是以个人名义与直播平台进行合作,直播平台资金结算量大、合作主播多,带来的公对私转账、用人成本高、人员管理问题层出不穷。伴随监管的加强和国家政策导向,直播行业的税务合规要求也日趋严格,在此市场环境下,专业的灵活用工解决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 案例1:网络主播偷逃税案
朱某某、林某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营销中心,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朱某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某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税务部门发现李某某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某某、林某某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某某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
// 案例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无论是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并不意味着税务优惠;并不是无条件都属于“经营所得”;只是一种业务形式,而非业务实质。盲目采用形式核定征收降低税负,潜藏着涉税风险。
目前,灵活用工平台的风控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平台明知主播收入不符合经营所得却核定征收,有可能被认定为与直播人员共同偷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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