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背景下,形成了一种新型生产力组织关系即“个体+平台+多边需求市场”的组织关系,该模式被称为平台经济。平台级企业为个体提供了多样性、灵活性的就业机会, 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将根据自己的兴趣、技能、时间和资源,以自雇者的身份弹性参与到各种数字经济活动中,为社会生产增添新的活力。
灵活性就业变革及趋势
零工经济和灵工经济的发展是经济发展带来的组织关系升级和变革,尤其是最近五年,随着我国社会整体进入移动互联网技术时代,“互联网+”、人工智能(AI)、大数据、云计算、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产生,灵活就业的形式更加多样,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我国灵活就业、灵活用工的发展态势迅猛。
正如陈春花所言,年轻人在工作中越来越追求自由和个性。这是灵活性就业的内生动因,新经济时代,一方面个体劳动者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个性化、实时化、自由化、标签化、网络化;另外一方面,企业组织方也在向组织要效率,适应时代发展进行组织升级,传统雇佣关系下不仅有固定性成本,还包括招聘成本、考核成本、解聘退出成本等各种潜在相关成本。但企业组织的弹性需求和规模扩张更多的需要随着市场需求弹性变化的人员成本,并且按照标准量化的交付物作为支付成本的条件,组织关系中双方诉求均发生了变化,这是导致组织关系向灵活性就业发展的内生动因。
随着远程协作软件、LBS打卡、任务结果AI自动审核等技术的发展,加快企业对灵活性就业者的服务过程、服务时间与服务结果进行精细化管理,甚至可以做到比固定性雇佣关系更稳定,因此灵活性就业具备了基础技术条件。
同样从供给匹配方面,规模性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也需要社会化灵活就业群体的支撑,在规模性互联网平台模式下,人、企关系是弹性的且巨量级的,比如滴滴网约车平台。滴滴平台必须依靠社会化司机供给才能满足其规模化、动态性的需求,这部分社会化司机都是灵活性就业者,他们按需接单、按单结佣、过程跟踪、结果可控,灵活性就业的司机时间自由灵活,互联网平台企业成本弹性可控,这是灵活性就业带来的价值。
传统雇佣关系被打破,平台型个体经济组织时代已到来,原本建立在企业为主体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时代。灵活性就业从内生动因、基础技术条件、供给和市场需求方面,满足了供需双方需求也符合发展趋势。灵活性就业可以给企业方提供按需使用、灵活定制与弹性扩张的用人服务,基于此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可扩展性、适应企业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可以大大释放灵活性就业者的积极性和动能,最大限度发挥个体经济活力。
组织关系面临的挑战
灵活性就业提升了社会化组织能力、提高了组织效率。新的组织关系的发展必然带来新的挑战,尤其是灵活性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更为凸显。
(一)组织关系身份认定
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目前我国学界还没有较为一致的明确界定,其主要特点通常被概括为“有劳动没关系和没关系有劳动”。这种新的分类方式看起来虽然简单,但是仍旧很难完全概括不同国家广泛存在的灵活多样的雇佣形式。例如在我国广泛存在的学生工、业务外包、退休返聘等灵活性就业形式。但从目前来看实务界和学界最广泛接受的表述是灵活就业或灵活用工的表述。组织关系没有被统一规范认可,那么随之而来的很多法律认定和权益都是模糊地带,灵活就业群体无法获得身份的法律认可。
(二)新型组织关系中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
灵活性就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动能,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并没有为这部分群体权益提供保障。由于灵活就业个体属于独立的个体对外提供相应技能服务,平台和灵活就业个体之间不需要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导致其被排除在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之外,难以得到保障。
(三)灵活就业服务技能体系认证
由于早期共享平台多为单一技能服务平台,交付上时间短、功能简单、可及时验证等特点,因此平台上并不会提供灵活就业个体技能培训提升体系, 相应考核体系也比较简单。但是随着共享平台的发展,很多平台不只提供任务撮合匹配功能,还应有完善的技能培训、资质认证、任务结果打分等成长考核体系。
建议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个人缴费参保。但是,个人缴费基准较高,且养老保险在短期内非灵活就业群体所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替代,导致灵活就业劳动者断缴甚至不参保的问题,因而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对于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于正规就业的劳动者即职工无需缴纳相应费用,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缴纳,同时缺少对灵活就业群体可用个人名义参保的规定。由此可知,对于灵活就业劳动者而言,不仅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也未有法律授予权利进行个人参保,其在遭遇工伤时,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提供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对于失业保险,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根据缴纳失业保险的年数来取得失业保险金,也未规定灵活就业群体可以参保。事实上,失业保险对于灵活就业群体而言正是最需要获得的保障。因为灵活就业在一方面具有很大的工作自主性, 同时也容易遭受失去工作机会的困境, 从而无法获取维持个人生存发展所需的劳动收入。
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仅适用于正式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对于处在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缺乏相应的保护,覆盖范围有一定局限性,从而导致不同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不同、部分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未参保、部分用人单位降低缴费基数等问题。这些问题早已存在,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原因是相比正规就业群体,非正规就业群体的数量较少。然而,在数字经济催生的新劳动就业形态出现后,灵活就业群体数量日益增加,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有限的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因此按照目前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灵活性就业者都无法获得各项社会性保障福利,现行的法律法规亟需改革以保障这部分越来越庞大的群体。
(二)健全灵活就业培训认证体系
随着大量互联网平台的出现,随之而来的是各行各业的灵活就业者,很多人员只是在网上简单登记就开始工作, 其实大部份人不具备完善的执业展业技能。这一方面带来很大的职业风险, 一方面也给整个行业带来潜在危机。
互联网平台及相关监管机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从业培训、认证、继续教育体系,方便灵活就业者提升技能,也给行业良性健康发展提供助力。互联网平台应在平台上设置门槛要求,要求具备一定的技能准入条件,同时为从业者提供培训、认证的入口,方便从业者学习、晋升;社会监管部门如人社部门应提供多方面、全方位的技能学习平台, 方便从业者根据自己喜好、能力、自身条件来提升技能,并给予一定的技能官方认证。
(三)鼓励灵活就业服务商的发展
一个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众多参与者,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大量的灵活就业群体,需要有专门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商为灵活就业提供相关服务,可以帮助灵活就业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资质认证、保险等相关服务;另外,还可以帮助互联网平台招到合适合格的从业人员,通过第三方服务商商业力量来驱动整个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这样更有利于行业生态的建立,也有利于整个社会效率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