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明确支持建立灵活就业、“共享用工”服务平台。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
个人通过灵活用工获得的收入如何缴税呢?
灵活用工的个人会进行自然人临时税务登记或者个体户登记。那么从纳税人主体身份上就发生了变化。如果未进行此项操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应当按照劳务所得预缴,并将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税款,适用3%~45%的七级累进税率。
而进行了税务登记的劳动者,在收入的处理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此外,由于纳税人主体身份发生了变更,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一:月销售额15万以下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有关指导意见,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有关指导意见,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政策三:个体工商户双定政策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一般定期定额征收的税费会低于其他征收方式,因此税费负担较轻。
除了上述政策外,各地对于办理自然人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以深圳为例,援引自深圳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灵活用工人员在计算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按月征收的核定征收率最高1%,月10万元以下免税。换言之,深圳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在超过月10万元以上的,实际在1%~1.7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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