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许多告诉增长的企业需要大量线上线下营销推广人员,为品牌从各个角度进行宣传,从而获得更大收益。他们不是企业固定员工,而是灵活用工群体,灵工业务中涉及用工企业方和灵活从业人员两方,他们的涉税事项不同,我们来分别说明:
一、用工企业方面
企业作为用工方,购买个人的服务或劳动,是采购方,就采购支出不会产生纳税事项;但如果购入个人的服务或劳动并支付了费⽤但没有取得个人增值税发票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企业的该笔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意味着企业需要额外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所以对企业而言,虽不会产⽣纳税事项,但需要取得个⼈增值税发票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成本。
二、活用工从业人员
- 增值税
个人取得非工资性收入的,或者说个⼈取得的收入不是劳动用工下的“工资薪金”的,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都属于增值税纳税事项,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点是很多⼈忽略的,不管你取得的是劳务报酬还是个⼈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你都需要缴纳增值税;⾃然⼈是参考⼩规模纳税⼈标准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
2021年12⽉31⽇前暂按照1%的征收率征收)。
- 增值税附加税
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附加税。
- 个⼈所得税
个税的处理通常按照劳务报酬或经营所得,⾄于是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由于⽬前政策规定不完善、政策⽂件缺失,没有清晰、准确的判断标准,通常按照“商业实质”进⾏判断;判断的标准和案例我另开⽂章描述。
1)劳务报酬
属于“综合所得”的⼀项,在发放时点,有付款单位作为扣缴义务⼈履⾏代扣代缴个税义务,扣缴⽐例为20%、30%、40%三档固定税率(根据单次劳务报酬收⼊⾦额的不同),需要作为“综合所得”在次年参加个税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
个⼈所得税规定的⼀类单独的税⽬,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采⽤查账征收⽅式下,以年度为单位汇总全部收⼊并减掉可扣除的成本、费⽤后的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税,需要按⽉或按季度预缴,次年进⾏汇算清缴(这个汇算清缴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分开的,各⾃单独计算)。
但由于个⼈取得经营所得通常不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所以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00年91号文》等规定,可以采⽤核定征收的⽅式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所得税。(很多灵活用工机构说自己有税源地、有政策照顾或者特殊政策可以低税率代个⼈交税的都是扯淡,核定征收本就是人大立法允许的,是个企业或个⼈在特定条件下都可以享⽤,根本不需要什么特殊政策或规定)。
以上是灵活⽤⼯业务中的涉税事项。
末尾补充⼀句,现在很多灵活⽤⼯服务机构在给灵活用工从业人员申报税款的时候是不为个⼈缴纳增值税的,说是按照“⼩规模纳税人月收入15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的,这更是完完全全的扯淡,国税总局已经明确说明,⾃然⼈不享受这项减免,个⼈必须缴纳增值税,不管你收⼊多少。如果灵活用工服务机构没为你交增值税,税务风险完全是由
个⼈承担的,服务机构基本没啥风险,为啥?因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是个人自己,需要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你作为个人取得非工资性收⼊却没有交增值税,出了问题完全是你个人承担。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所以你作为个⼈取得非工资性收⼊却没有交增值税,出了问题完全是你个人承担。
那灵活服务机构为什么不给个人交增值税呢?因为省下的税款都变成他们的利润了。所以有灵活用工需求的企业和参与灵活用工的个人选择灵活用工服务机构的时候⼀定要明确他们会把该给你交的税都交上,别到时候出了问题要你自己承担责任的时候你都不知道什么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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