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破产程序税收处理经验借鉴
2022-12-02 16:46:11
- 前言
破产作为企业运行的特殊阶段,其涉及的税收处理方式往往与企业正常经营阶段有较大区别。在我国,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要关注企业破产程序,税收作为破产企业的优先债权,在该法中仅有清偿顺序规定,其余涉税事项则涉猎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正常经营企业,对处于特殊阶段的破产企业规定也比较少。学界对于税收债务是否具有优先权问题一直较为关注。熊伟(2007)、田学伟等(2008)、闫海(2008)、钟广池等(2009)、韩静涛(2010)、李慈强(2016)等诸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过较为深入的研究。然而,在企业破产实务领域,除了税收优先权方面的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税务机关作为“公法之债”的债权人一方,与私法意义上的债权人存在诸多不同,破产企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各个阶段与税务机关的互动如何进行,相关程序如何操作和衔接,目前在操作层面仍缺少具体指引,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澳大利亚的破产法律体系历史相对悠久,税收和破产领域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法际协调和衔接也较为顺畅。为此,本文尝试分析澳大利亚税务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ATO)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处理经验,并对我国税收和破产领域的法规协调与制度完善提出建议。
二、澳大利亚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澳大利亚,法律术语中的“破产”包括公司破产(insolvency)和个人破产(bankruptcy)两种情形。对于公司破产,监管部门为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适用法律为《澳大利亚公司法》,具体规定为第五章“外部管理”,包括公司和解与重组、公司接管程序、自愿管理程序、公司清算程序等。对于个人破产,监管部门为澳大利亚金融安全局(Australian Financial Security Authority,AFSA),适用法律为《澳大利亚破产法》。目前,个人破产在我国尚未普遍推行,因此本文的讨论聚焦于澳大利亚企业破产相关税收规则。 企业破产的税收处理,主要适用《澳大利亚税务局行政执法实务说明》(Practice Statement Law Administration 2011/16,以下简称《实务说明》)。该说明类似我国的税务部门规章,由税务机关制定,作用主要是为税务人员在履行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法定职责时提供具体指引。《实务说明》专门针对破产问题列示了税务操作指引,标题为《破产——受外部管理人接管企业的税款征收、追缴和执行问题》。综合以上法规内容,笔者归纳了澳大利亚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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