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现状与着力点探析

2022-12-02 16:48:20

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承德考察时指出:“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要坚持精准发力,立足特色资源,关注市场需求,发展优势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多更好惠及农村农民。”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村经济和乡村产业发展,税收能够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本文从税收视角深入探析乡村产业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对策建议,以期为税收政策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和人民共同富裕目标实现提供有益参考。


一、税收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现状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的财力支撑。以2021年为例,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1561亿元,比2020年增加100亿元,其中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超过50%;帮扶脱贫劳动力实现务工就业3145万人,比上年增加126万人,增长4.2%。我国现行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税收政策涉及推动涉农产业加快发展、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促进乡村产业融资改善等方面。  

  • 推动涉农产业加快发展方面  

加快涉农产业发展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多年来,税务部门通过有效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乡村产业增强“造血”功能,助力乡村发挥资源禀赋优势,加快涉农产业和经营主体发展。具体来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新型农业经济实体发展、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规定,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可免征车船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规定,农贸市场与农产品批发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和《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等符合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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